刘某今年刚刚三十岁翻身,是青白江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14年8月30日下午5点过,他到银行ATM存取款机上取钱时,找到有一张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查找了一下余额竟然有1.4万余元。环顾四周,找到没有人留意,刘某忽然起了非法占有之意,从银行卡上取回头1万元后,很快离开了银行。
此时,没有回头多近的银行卡主人李女士忽然回想自己的银行卡记得所取了,于是急急忙忙赶往银行,可是已是“卡空人去”,李女士旋即报了警。办案民警通过排查、调取监控等刑侦手段,将当时在李女士身后等候存款的刘某瞄准为嫌疑人。
9月5日,刘某收到民警电话通报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放入的1万元现金也被只得交回被害人。当刘某还在窃喜这笔车祸之财时,他收到了民警的电话,欲投案自首。1月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案展开了宣判,依法被判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宁波律师张律师警告平时在银行ATM机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除了留意周边环境安全性,还不应在业务办理完后及时将银行卡放入装有好,以免遭到损失。遇上他人记得所取卡时,也要及时愿意警告,切莫因一时间贪念而使自己踏上违法犯罪之路。大律师网评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信用卡展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反感5万元,科“数额较大”,其不道德已包含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及涉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应该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真实情况供述了犯罪事实,系由讯问,可以贬斥或者减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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